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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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小型水电站顺利并网和并网后电网和电站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为50MW以下的并入贵州电网运行的水电站的并网。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新建和扩(改)建水电站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水电站,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水电站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电监办)负责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贵阳电监办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电站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由贵阳电监办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监办直接组织,也可以将组织专家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贵阳电监办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为了规范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贵阳电监办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建立符合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库,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一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 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被评价电站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工作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水电站,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配合工作,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三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按照《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和扩(改)建水电站在首次并网15日前,提交新建和扩(改)建电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开工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改)建水电站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15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站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电站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电站按附件四的格式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 为了不留“死角”,不漏报、少报和重报,有关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申报,水电厂(站)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州、地)水利局,各水利局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省水利厅将申报材料、处理意见转贵阳电监办。
贵阳电监办接到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站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最终审核。如果条件基本符合,则根据申请电站的情况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贵阳电监办审批。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站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七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后生效。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贵阳电监办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贵阳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交给被评价电站和调度该电站的电网企业,同时抄送水利厅。
第二十条 被评价电站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通知书15天内,将整改计划上报贵阳电监办,同时抄送有关电网企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电站,贵阳电监办应在安全性评价后2-3个月(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电站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申请。
贵阳电监办应及时将并网安全性评价复查的结果通知调度该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四章 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达到“必备条件”的电站不允许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 “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电站(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70 %
已并网运行电站(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65 %
并网运行达10年及以上的电站(或机组) 大于或等于 60 %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电站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发给《并网安全性评价达到标准通知书》,同时就其存在的对电网安全、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的不安全因素,贵阳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如果到期未整改或整改项目未全部完成,将按遗留项目数量和对电网构成威胁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处罚。
(二) 必备条件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贵阳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电站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如果整改后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但整改项目未全部完成,发给《并网安全性评价达到标准通知书》,同时按本条(一)的办法进行罚款处罚。
(三) 必备条件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经过整改复评仍然不合格,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过整改后复评,必备条件或评分项目总分仍然达不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站,贵阳电监办在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后,对存在的不合格项目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再给一次整改机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过两次整改仍然不合格的电站或机组,将根据不合格项目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以通报或罚款处罚。问题严重的在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站,应该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费用。在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收费标准制定下发前,贵阳电监办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应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使用说明
1.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进行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评分方法用单项得分率进行评价。“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按单项对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相对得分率用下式计算:
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及接地、涉网有关的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涉网有关的热工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此分项目时,此分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标准分。
4.单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有关部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应电网企业的规程标准反措等、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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